滑县汇鑫石料厂
发布时间:
2019-01-0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6号
滑县汇鑫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FQ4438
地址:滑县王庄镇丁堤口村
投资人:王希俊
我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贮存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石料厂位于滑县王庄镇丁堤口村。2018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年产20吨碎石子项目砂石料大棚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100%密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汇鑫石料厂年产20吨碎石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8年12月28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3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36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