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滑环罚决字〔2018〕第103号

发布时间: 2019-01-14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03

 

滑县道口京普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3PFC27W

地址:滑县道口三八岗南段老新华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倩

 

本机关于20181011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道口三八岗南段老新华纸厂院内。201810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烤漆房废气排污口高度不足15。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登记表复印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1225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06)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有送达回证、照片、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工作证明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0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1/14 18: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