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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8〕第97号
发布时间:
2019-01-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97号
滑县小铺乡大武庄照喜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L34038405B
地址:滑县小铺乡大武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照喜
本机关于2018年6月 4日对你单位脱硫塔排放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8000万块页岩、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滑县小铺乡大武庄。2018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在线监控系统,历史记录显示你单位脱硫塔排放口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6月3日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连续超标,烟尘最大超标值为4753.91mg/m3;二氧化硫最大超标值为7524.57mg/m3;氮氧化物最大超标值为2658.83mg/m3,分别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小铺乡大武庄照喜新型墙体材料厂年产8000万块页岩、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复印件、滑县小铺乡大武庄照喜新型墙体材料厂脱硫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证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0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1项:“适用《裁量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1、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减轻是指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阶次给予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