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9〕13号
发布时间:
2019-01-1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13号
滑县天龙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6897040741
地址:滑县桑村乡邵大召村
法定代表人:邵银栓
我局于2018年12月4日对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桑村乡邵大召村。2018年11月27日,滑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向厂区南边农田及周边地块(空地)排放沼液、沼渣。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滑县天龙牧业有限公司整改落实情况的公示、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1月5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2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对环境影响很小或者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责令限期治理,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