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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8〕第104号
发布时间:
2019-01-1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04号
滑县永达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710457474
地址:滑县留固镇李周村东1公里省道S222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胜华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未采取精细化管理造成粉尘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留固镇李周村东1公里省道S222线北侧。2018年9月22日,生态环境部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原料进料口收尘设施不完善,厂内无组织粉尘扬散,门窗未密闭,未采取精细化管理,造成粉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以及内部物料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0月18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