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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8〕第105号
发布时间:
2019-01-17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05号
滑县王庄镇高郎环保节能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5G3N26
地址:滑县王庄镇高郎柳村2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敢闯
本机关于2018年8月 13日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王庄镇高郎柳村242号。你单位年产1.2亿块粉煤灰、烧结砖隧道窑生产线项目1号生产线在线监控系统历史记录显示,2018年6月24日至6月25日,你单位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共5小时,最大排放值为221.46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人工干燥及焙烧氮氧化物(以NO2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现场照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王庄镇高郎环保节能建材厂年产1.2亿块粉煤灰烧结砖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重点污染源超标排放快报(2018年264-265期)、王庄镇高郎环保节能建材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平均值日报表原始数据照片、滑县王庄镇高郎环保节能建材厂1号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