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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8〕第111号
发布时间:
2019-01-18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11号
滑县万古镇银鹏门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0TEU01M
地址:滑县万古镇胡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青照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万古镇胡营村。2018年10月1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察组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喷塑工序排气筒、酸洗工序排气筒、加热炉排污口烟囱均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15m高,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报告表复印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复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万古镇银鹏门业年产2000套铁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