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滑环罚决字〔2018〕第117号
发布时间:
2019-01-23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17号
河南盼盼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30088797Q
地址:滑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与湘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士登
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与湘江路交叉口。2018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60万樘木门项目5号喷漆车间喷漆试运行,VOCs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大门和部分窗户未完全密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委托书、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盼盼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万樘木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及时纠正消除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