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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8〕第119号
发布时间:
2019-01-23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19号
滑县和欣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81746790Y
地址:滑县老店镇泥马庙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在朝
本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老店镇泥马庙村村北。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调取了第三方在线监控设备系统原始数据,数据显示2018年8月21日至8月22日,你单位烟尘超标排放5小时,最大排放值为71.62mg/m3;二氧化硫超标排放3小时,最大排放值为376.13mg/m3;氮氧化物超标排放12小时,最大排放值为1214.8mg/m3,分别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为20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当事人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重点污染源超标快报(2018年第335期、336期)复印件、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8年第337期)复印件、滑县和欣墙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复印件、滑县和欣墙材有限公司2号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1月1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