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79号
发布时间:
2018-12-2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79号
滑县老店大诠瓦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539NN40
地址:滑县老店镇老店集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延尽海
本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对你单位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老店镇老店集村。2018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厂搅拌工序配套的粉尘治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设备有余热,工人全部就位,生产痕迹明显,临时停产逃避现场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建设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6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厂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辩材料中,你厂认为:一是查处后立即主动全面停产,并对车间的除尘器和电机进行了维修、换新和整改;二是对涉事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三是建厂时间短,投资大,有贷款,经济困难,请求给予照顾。我局对你厂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厂存在主动减少危害后果、对环境危害小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依法减轻处罚。我局于2018年9月3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6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厂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