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81号
发布时间:
2018-12-2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81号
滑县西湖水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465LFOU
地址:滑县滑康路西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占红
本机关于2018年8月21日对你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水上娱乐项目位于滑县滑康路西头。2018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