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32号
发布时间:
2018-11-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32号
滑县王庄镇建民环保节能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5C4P46(1-1)
地址:滑县王庄镇耿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电川
本机关于2017年12 月 8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王庄镇耿庄村。2017年9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6000万块(折标砖10000万块)墙体建筑材料建设项目正在生产,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厂年产6000万块(折标砖10000万块)墙体建筑材料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分析,粉尘排放浓度568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260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53mg/m³,污染物排放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厂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辩材料中,你厂认为:企业2016年投资对生产设备进行整改,安装治污设施后能做到达标排放,而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变化,超标不是主观因素,2017年9月省环保厅查处后立即停产,并重新更换了治污设施,同时对周围环境危害小,未产生危害后果,请求减轻处罚。我局对你厂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厂存在主动减少危害后果,对环境危害小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依法减轻处罚。我局于2018年6月5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7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厂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