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鼎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10-20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99号
滑县鼎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HYD511
地址:滑县小铺乡杨公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海涛
本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对你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位于滑县小铺乡杨公店村。2018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水泥废渣在坑内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的设施或场所安全存放,经取证,水泥废渣净重20.88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委托书、《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鼎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预拌砂石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