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53号
发布时间:
2018-09-03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53号
滑县隆盛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9091899XK
地址:滑县新区寺庄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福勇
本机关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新区寺庄村东头。2018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清洗罐车水少部分未经砂石分离机,直接倾倒在厂区西院,工业固体废物流出墙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