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54号
发布时间:
2018-09-0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54号
滑县王庄镇宏达石料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2HG3Q4D
地址:滑县王庄镇邢行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上富
本机关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王庄镇邢行村南。2018年6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有生产痕迹,经取证王庄镇电管所用电证明,你厂5-6月期间开工生产,未对年产10万吨碎石子项目原料大棚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滑县王庄镇宏达石料加工场年产10万吨碎石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23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物、石料、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