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82号
发布时间:
2018-09-12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82号
滑县快捷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792435370
地址:滑县新区孙王庄西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利红
本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新区孙王庄西路中段路西。2018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17年11月1日检测车辆(豫E1962Z)环保账户检测结果不通过,而出具检测合格报告;2018年6月25日车辆(豫JR0827)现场冒黑烟,而测量结果仅0.01,并为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9月3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贰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