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39号
发布时间:
2018-08-0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39号
滑县桑村国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52264999H (1-1)
地址:滑县桑村乡回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相朋
本机关于2018年6月6日对你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桑村乡回木村。2018年6月4日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服务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油站工程量清单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