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41号
发布时间:
2018-08-0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41号
滑县小铺凤来加油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4PY51M
地址:滑县小铺村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佩生
本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加油站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小铺村路北。2018年5月8日,县商务局反映,你单位正在经营,柴油加油机未进行防渗改造。2018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站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加油站等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2018年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辩材料中,你单位认为:由于小铺三村中小学扩建,你加油站点在扩建范围之内,临近拆迁,未进行双层罐改造,并已于2018年5月13日停止营业,请求免予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V类水域,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