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44号
发布时间:
2018-08-0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44号
滑县老店七一新型墙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526612002600
组织机构代码:L2003256-3
地址:滑县老店镇青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克强
本机关于2018年5月17日对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老店镇青口村。2018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大气在线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滑县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