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1号
发布时间:
2018-05-08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号
河南昊康氟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90839278M(1-1)
地址:滑县新区沿河路与漓江路向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洪宣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31日对你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新区沿河路与漓江路向南100路西。2017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没有环评审批手续但生产痕迹明显,生产车间空气中漂浮粉尘,地面堆放着准备生产的原料,电动筛机,压缩机温度较高,压力表显示设备处于开启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12月13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