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11号
发布时间:
2018-05-08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1号
滑县小铺乡常家庄众恒家私(厂):
地址:滑县小铺乡常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赛楠
身份证号:4105261992****9757
本机关于2018年3月26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小铺乡常家庄村。2018年3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院内西边厂房内发现有喷漆迹象,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