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14号
发布时间:
2018-05-08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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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滑县新区珠江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东亮
本机关于2018年3月31日对你单位拒绝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新区珠江路西段路南。2018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作人员在督查人员亮证后拒绝开门接受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4月4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