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8〕第19号
发布时间:
2018-05-0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19号
河南瑞海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D8FE54(1-1)
地址:河南省滑县人民路长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海钦
本机关于2018年3月26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500平方粪料场位于河南省滑县万古镇辛寨村西侧。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该粪料场未采取有效措施,恶臭气味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3月30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