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51号
发布时间:
2018-03-0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51号
滑县蓝天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860205854(1-1)
地址:滑县产业集聚区六号路西侧南四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会彬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及装饰砖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及装饰砖生产项目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六号路西侧南四环北侧。2017年10月23日环保部督察组及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生产迹象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