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滑环罚决字〔2017〕第52号

发布时间: 2018-03-0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52号
 
河南省春光农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29638156B
地址: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春光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方式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2017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对暂时不利用的原药桶露天堆放,未建设专门贮存的设施、场所,也未采取任何相关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30日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1/14 18: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