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57号
发布时间:
2018-03-0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57号
滑县留固镇华元温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26600963615(1-1)
地址:滑县留固镇213省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存洋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留固镇213省道路东,2017年11月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经营,废水总排污口分两次取水样两瓶,经检测主要污染物(COD分别位278mg/L、179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二级标准(标准为COD150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该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
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玖仟玖佰零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