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59号
发布时间:
2018-03-01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59号
滑县万通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7P4UXB(1-1)
地址:万古镇马成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卫钢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9日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万古镇马成精村。2017年11月2日,你单位将清理罐车的废渣运至厂对面路边沟里丢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11月24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标准》:“丢弃、遗撒1吨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