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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7〕第12号

发布时间: 2017-10-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12

 

滑县新鑫环保节能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3N36331(1-1)

地址:滑县产业集聚区董固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胜军

 

本机关于2017712日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措施控制扬尘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董固城村南地,201778日,你单位在机制砖装卸过程中喷淋系统未开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于2017720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为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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