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13号
发布时间:
2017-10-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13号
滑县德强厢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9478057XT(1-1)
地址:滑县产业集聚区珠江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德强
本机关于2017年7月4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珠江路东段路南,2017年7月2日,你单位汽车厢体制造项目的喷漆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本年度初犯,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