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15号
发布时间:
2017-10-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15号
滑县兰群石料厂:
地址:滑县小铺乡杨公店庄村西约2公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兰群
身份证号:4105261966****9571
本机关于2017年7月20日对你单位年加工60万吨石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加工60万吨石料项目位于滑县小铺乡杨公店庄村西约2公里。2017年7月10日,你单位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项目周边敏感点较远,危害程度较轻,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