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28号
发布时间:
2017-10-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28号
河南盛和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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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滑县白道口镇派出所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信
本机关于2017年8月29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白道口镇派出所西侧。2017年7月17日,你单位在环保部督查组与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中,临时停产逃避现场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逃避监管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