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29号
发布时间:
2017-10-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29号
滑县枣村乡鑫源新型墙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26600949400(1-1)
地址:滑县枣村乡焦楼村西8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耿义亮
本机关于2017年6月14日对你单位1.2亿块页岩、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生产线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2亿块页岩、煤矸石烧结砖隧道窑生产线项目位于滑县枣村乡焦楼村西800米。2017年6月14日,你单位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