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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7〕第33号

发布时间: 2017-10-15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33

 

滑县城关镇俊阁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26602019742(1-1)

地址:滑县产业集聚区大滹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俊阁

 

本机关于2017811日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大滹沱村。201778日,你单位烟气排放中的氮氧化物三次实测都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且都超过1倍以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监测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砖瓦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项目为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

我局于201794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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