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1号
发布时间:
2017-07-1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1号
滑县林场李涛涛塑料颗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
地址:滑县城关镇林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涛涛
身份证号:4105261982****5837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纸塑分离、塑料造粒项目位于滑县城关镇林场,于2016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表、现场勘查示意图、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鉴定评估结论书复印件、鉴定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项目属于报告书类项目,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玖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