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4号
发布时间:
2017-07-20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4号
滑县春辉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E0D01U(1-1)
地址:滑县小铺乡常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清春
本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小铺乡常庄村,2017年2月1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较轻,对周围影响不大,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