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6号
发布时间:
2017-07-24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6号
滑县解北石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4ND60U(1-1)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与道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明军
本机关于2017年4月15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与道康路交叉口,2017年4月11日,你单位在卸油时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表、现场勘查示意图、照片、录像、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是本年度初犯,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7〕第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