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罚决字〔2017〕第11号
发布时间:
2017-07-26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11号
滑县城关镇俊阁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26602019742(1-1)
地址:滑县产业集聚区大滹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俊阁
本机关于2017年6月15日对你单位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位于滑县产业集聚区大滹沱村,2017年6月10日,你单位料场未完全密闭,粘土场未密闭,物料无覆盖露天贮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