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政文〔2015〕96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白道口镇石佛村刘红选炭厂责令关闭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17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白道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白道口镇石佛村刘红选炭厂:
白道口镇石佛村刘红选炭厂,位于滑县白道口镇石佛村东地,负责人为刘红选,主要原材料为树根、木材,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缺氧条件下不完全燃烧→成品。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采用简易的土法木炭窑生产,属于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我县环境安全,严防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白道口镇石佛村刘红选炭厂实施关闭。
为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白道口镇石佛村刘红选炭厂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关闭,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关闭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事件。逾期不关闭,将依法强制关闭。
二、白道口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领导对关闭工作要亲自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关闭过程中不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按时关闭到位,并做好关闭企业的日常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因履行职责不力,致使关闭企业非法恢复生产污染环境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于2015年9月4日前将企业关闭情况以文字、图片形式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工作办公室及县环保局。
三、县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职责,要及时将拆除关闭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及有关单位。
四、县电业管理公司要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对白道口镇石佛村刘红选炭厂立即停供生产用电,并拆除供电设施和线路。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关闭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抗法行为,确保各部门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县委县政府督查工作办公室、县监察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关闭工作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实施关闭工作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底各相关单位的政府环保目标考核。
2015年8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