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政文〔2015〕6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滑县兴隆门业电镀生产项目实施关闭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19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牛屯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滑县兴隆门业:
滑县兴隆门业,位于滑县牛屯镇北街,负责人为李立,主要经营范围为门窗加工,主要原料有钢板等。2014年10月,其电镀生产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主要生产设施有酸洗磷化电镀车间、酸洗池、电镀池共7个。该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任何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健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滑县兴隆门业电镀生产项目实施关闭。为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现对该企业及其它相关部门提出如下要求:
一、滑县兴隆门业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对电镀生产项目自行关闭,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预防关闭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事件。逾期不关闭,将依法强制关闭。
二、牛屯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领导对关闭工作要亲自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关闭过程中不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按时关闭到位,并于2015年元月31日前将企业关闭情况以文字、图片形式报县政府督查室及县环保局。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底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
三、县环保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关闭工作落实情况,掌握关闭进度,及时向县政府汇报进展情况。
四、县电业管理公司要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对滑县兴隆门业电镀生产项目立即停供生产用电,并拆除供电设施和线路。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关闭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抗法行为,确保各部门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关闭工作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实施关闭工作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015年1月1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