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程及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
2016-07-05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县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防治辐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竣工验收项目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验收
二、 竣工验收内容
滑县辖区内销售和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竣工验收。
上述单位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验收由滑县环境保护局受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具体工作由滑县辐射站负责承办。
三、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巩义等8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部分辐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 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辐射工作单位“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
(三)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登记卡。
五、竣工验收程序
县辐射站收到辐射工作单位提出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四)按规定将验收材料整理归档和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