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规程及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
2016-07-05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辐射安全许可的实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审批项目
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二、审批内容
滑县辖区销售和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
上述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滑县环境保护局受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颁发,具体工作由滑县环境保护局辐射站负责承办。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5.《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巩义等8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部分辐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4.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国家或省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辐射工作单位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专职 (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的本科学历证明文件。
5.从业人员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人员达不到要求写出培训承诺,及时参加下期培训班)。
6.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7.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8.配备防护用品 (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和必要的监测仪器(ⅹ、γ辐射监测等仪器、 表面污染监测仪)等其它设备发票复印件。
9.原老项目验收批复。
10. 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三)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申请,并提供上述材料。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
(四)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 国家或省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辐射工作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2. 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4. 国家或省要求的其它材料。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六)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 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2. 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公告。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滑县环境保护局辐射站提交上述审批条件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长核定做出审批决定,通过审批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未能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五)许可结果定期在滑县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按规定将许可材料整理归档和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