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滑县金融服务中心全面推行“双 随机、 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发布时间: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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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滑县金融服务中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滑县金融服务中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滑县金融服务中心
2023年6月20
滑县金融服务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金融管理工作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范金融执法行为,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县农业农村系统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
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随机抽查必
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检查,切实解决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为地方金融组织营造
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
(二)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主体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专项整治活动中安排的检查或执法抽检。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双随机
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
次的牵头股室,并承办双随机抽查相关日常工作。各股室具体实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的
主要方式,同时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检查工作。
第二章建立“一单两库”
第五条各股室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汇总并上传到“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 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执法证号等身份信息,并对外公示。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随人员单位
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更新。借调、聘用人员不得列入。
第八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本县发放行政许可的所有行政相对人和监管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三章检查实施
第九条各股室负责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
汇总,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年度随机检查计划的,各股室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十条有多个种类抽查事项或者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进行整合,防止过度检查、重复检查。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被检查对象情况合理确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2次。
第十一条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报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特定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检查组组建。开展随机检查前,应成立检查组,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未列入检查人员名录 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确定检查对象。由办公室根据年初的检查计划,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开展检查。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对象场所时,应主动出示有
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认真核验检查事项,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做好检查记录,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发现有涉嫌违法
行为的,应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五条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问题严重但尚未构成违法
需要责令整改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单位,依
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 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以及
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