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商务局关于全面推进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6-05
作者
来源: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商务稽查大队: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和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滑政办〔2018〕78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商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
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形势下国务院“放管服”市场监管方式的深刻变革。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和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降低监管成本和提升监管效能、解决监管力量不足、减轻企业负担,以及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同时,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加强统筹协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商务系统全局性工作。各相关科室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商务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中。各相关科室、商务稽查大队要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三)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成品油市场、单用途预付卡,以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统一各项制度
(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商务领域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各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安阳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相关法规规章和监管执法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报商务稽查大队汇总,形成《滑县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环保、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牵头科室:商务稽查大队)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各领域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检查对
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全局要建立商务领域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相关科室要分别对两个名录库不定期进行核查,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两库”建立与维护牵头科室:商务稽查大队)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
根据省商务厅和县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牵头科室:商务稽查大队;责任单位: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
(四)统一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运用
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和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依托,建设和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为抽查检查、信息归集结果统一集中公示、“互联网+监管”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本单位在实施抽查中要充分依托公示系统进行,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三、规范检查流程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在5月20日前拟定本科室开展年度抽查任务的计划,包括抽查的批次、范围、比例、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并于6月10日前报送商务稽查大队汇总。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局各业务科室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要建立本行业监管对象风险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要强化重点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以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对通过投诉举报、风险预警、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开展重点监管。在抽取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商务稽查大队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辖区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
实施抽查中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各业务科室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六)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我单位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厘清责任边界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追责情形
各业务科室及商务稽查大队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免责情形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
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要根据科室职责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谁主管、谁发起、谁主导、谁组织”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二)加强组织保障
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以实施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推动职能整合后的“化学融合”。
(三)做好宣传培训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新闻报道、专题片、访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展示商务部门公正、廉洁、依法、审慎监管的良好形象,加快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考核督查
本单位要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可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