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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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杨胜刚未经备案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案 | 滑市监处罚 〔2024〕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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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刚 | 4105261986****5317 |
杨胜刚 | 杨胜刚未经备案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 | 杨胜刚未取得生产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资质证件和商标授权,在高平镇张八寨村幼儿园院内一厂房组织6名工人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包装标示假冒河南聪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假冒聪颖医疗注册商标,成品共161箱(50套/箱),销售价格26.25元/箱,货值金额共4226.25元,还未销售。鉴于当事人为一级肢体残疾且家庭困难,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对象是同一批次医疗器械,又是一个整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罚款数额高的法律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并处罚如下:1、没收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161箱(50套/箱),没收原辅料:围巾21件(600片/件)、托盘9箱(1200个/箱)、口镜5件(4000个/件)、棉球1包、探针4箱(5000个/箱),没收包装物:包装箱240个、塑料包装材料2卷;2、罚款1200元。
| 主动履行 2024年9月13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