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6-25
作者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杨
利
涛 |
滑市监处罚 〔202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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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利
涛 |
4105261979****6978 |
杨利涛 |
当事人杨利涛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JIHE牌N95医用防护口罩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并处货值金额(78000元)二十倍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1,560,000)。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银行账户缴纳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8日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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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佰鲜食品有限公司 |
滑市监处罚 〔2024〕237号 |
滑县佰鲜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526MA9G605Q59 |
李长伟 |
当事人滑县佰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滑县佰鲜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签”35个、“空包装袋”30个;二、没收“五香牛肉”30袋;“酱牛肉”30袋;三、并处罚款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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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银行账户缴纳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