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4-05-30
作者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牟民体未经备案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案 | 滑市监处罚 〔2024〕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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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民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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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民体 | 牟民体未经备案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9.1.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一般裁量等级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5倍以上15.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81%以上1.49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11.5元;2、没收生产的德贝康精密超硬石膏4158小袋、贺利氏牙科模型石膏3385小袋、穗城®牙科石膏产品1350小袋、健齿新星®牙科石膏315小袋,没收德贝康包装袋112800个、贺利氏包装袋33000个、空白包装箱860个、内衬空白袋20000个、封口机2台、热合封口机1台、电子秤2台、贺利氏半成品100包,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穗城®牙科石膏包装袋8500个、健齿新星®牙科石膏包装袋25000个、50斤装石膏粉150袋、100斤装石膏粉15袋;3、罚款37000元。
| 主动履行 2024年5月24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