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10-12
作者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城关红建美容美发用品店 |
滑市监处罚〔2023〕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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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城关红建美容美发用品店 |
92410526MA454L7D98 |
张瑞霞 | 滑县城关红建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化妆品标示的要求储藏、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瓷肌多肽贵妇霜8盒(20g);2.罚款10500元。 | 主动履行 2023年10月8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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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滑县城关汇鑫日化店 |
滑市监处罚〔2023〕527号 |
滑县城关汇鑫日化店 |
92410526MA43NE55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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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 | 滑县城关汇鑫日化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化妆品标示的要求储藏、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发歌水源营养爆水霜3瓶;2.罚款10100元。 | 主动履行 2023年10月8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