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9-20
作者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石帅飞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 滑市监处罚〔2023〕519号 | 石帅飞 | 石帅飞 |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锦和街道南关村滑县白酒经营商行旁一胡同内向东路北第四家民宅进行检查,现场有生产义齿瓷贴面的机器设备、生产材料、包材等生产工具。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义齿瓷贴面的工具、设备(详见扣押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1515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伍万叁仟陆佰元整(¥153600元)。 | 主动履行,2023年9月20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 |
2 | 滑县城关新阳光干菜调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滑市监处罚〔2023〕528号 | 滑县城关新阳光干菜调料店 | 92410526MA42AL2L24 | 杨忠宁 | 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滑县城关新阳光干菜调料店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店发现3瓶美国厨师鸡鲜粉,生产日期:见罐底(2021-03-25),保质期24个月和3袋朝天香红油火锅底料,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包装袋封口区域(2021.09.30 13:48:12W1),经核实,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美国厨师鸡鲜粉和3袋朝天香红油火锅底料;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 主动履行,2023年9月20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