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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8-18 作者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案件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滑县佳怡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滑市监处罚〔2023373

滑县佳怡便利店

92410526MA9GEWW726

申雷雷

在该店货架底部货架上发现1袋面筋王子(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5个月;2袋麻辣一条街(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2.12.1,保质期:常温5个月;5袋麻辣一条街(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3.1.29,保质期:150天,经核实,该店货架上的上述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面筋王子(调味面制品)和7袋麻辣一条街(调味面制品);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主动履行,2023818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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