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3-08-07
作者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欢利大药房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滑市监处罚 〔2023〕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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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欢利大药房 |
91410526MA9H29WM8N |
张欢欢 |
滑县欢利大药房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整。3、没收4盒三诺一次性使用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4、并处罚款51000元。 |
主动履行
2023年8月4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5日 |